《水利信息化》
水文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河流干流和支流的水文测量、水资源分析评价、水环境监测、水文信息预报等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水文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水文站网、水文基础设施、水文信息化建设; 负责采集和处理涉水信息,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和水文信息,参与防洪规划; 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分析、评价,根据实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规划的水文法律法规,协助负责水文执法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开发、保护。 在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参与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生态水环境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文局全称水文水资源调查局,负责抗旱、测量、降水、地下水观测、水环境监测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水畅通,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水法》、《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洪水区域,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按照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管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分流域统一管理和分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清淤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条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流清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汉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